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5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永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怡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