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4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492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潘品樺

被告 顏家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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