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台灣達伯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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