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九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貳仟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所命之給付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與甲○○係夫妻,由丙○○擔任會首,共同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互助會(詳會首、開會日期、終期、會員人數、底標金額、會標制、開標地點如附表一)及五萬元互助會(詳會首、開會日期、終期、會員人數、底標金額、會標制、開標地點如附表二)。其中 曾文彬 (曾 李素秋 之夫,於九十二年七月間死亡)並未參加,仍訛列其為會員。丙○○、甲○○在上開二互助會存續期間,利用會員以電話聯絡而未實際至前址開標之機會,就附表一所示三萬元部分之互助會冒用會員 黃木棟 (一會)、 吳非 (二會)、 何振義 (一會)、 楊富均 (一會)、劉 廖桂秋 (一會),以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日期冒用上開會員得標之名義,並向會員謊稱會員黃木棟(一會)、吳非(二會)、何振義(一會)、楊富均(一會)、劉廖桂秋(一會),以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日期得標,向其他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而上開活會會員均因欲於尾會標取,故而丙○○、甲○○向其等謊稱係其他會員得標時,均不疑有詐而將活會會款交予前來收取之丙○○或甲○○,嗣至尾會會員相互聯絡,得知僅開十五會,而丙○○與甲○○二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即宣佈倒會。就附表二所示五萬元部分之互助會,被告等利用會員以電話聯絡而未實際至前址開標之機會,先後冒用會員 林瑞濃 (一會)、 賴成輝 (一會)、何振義(二會)、曾文彬(一會)以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日期冒用上開會員得標之名義,而向會員謊稱會員林瑞濃(一會)、賴成輝(一會)、何振義(二會)、曾文彬(一會)以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日期得標,向其他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而上開活會會員均因欲於尾會標取,丙○○、甲○○因向其等謊稱係其他會員得標時,均不疑有詐而將活會會款交予前來收取之丙○○或甲○○,嗣至尾會會員相互聯絡,僅開二十六會,丙○○、甲○○二人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宣布倒會,原告乙○○前開二互助會共受有二百九十五萬七千元之損害,扣除被告已陸陸續續清償八萬五千元,尚有二百八十七萬二千元之損害,爰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時已認諾伊等願意依原告上開請求為給付。依前開法條,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乙○○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甲○○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八十七萬二千元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就原告之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Y附表一(三萬元部分)①會首:丙○○。
②日期:自89年8月25日至91年9月25日。
③採內標制,含會首計26會。會員計有: 阿珍 (一會)、 雙美 (二會)、 麗珠
(三會)、 金美 (一會)、黃木棟(一會)、 阿花 (即 吳金 三會)、 秀雲 (即 蘇秀雲 一會)、乙○○(一會)、吳非(二會)、 阿雲 (一會)、賴成輝(一會)、 陳國防 (一會)、何振義(一會)、楊富均(一會)、 廖秋貴 (一會)、 阿苑 (一會)、 麗卿 (二會)、 簡寶貴 (一會)。
④90年11月20日倒會。
(計開15會,第16會倒會)┌────┬────┬───────┬──────┐│會員名稱│冒標利息│冒標日期│合計冒標金額│├────┼────┼───────┼──────┤│黃木棟│3200元│90年6月25日│702000元││││(第11會)││├────┼────┼───────┼──────┤│吳非│3000元│90年3月25日│696000元││││(第8會)││├────┼────┼───────┼──────┤│吳非│3200元│90年7月25日│705200元││(阿雲)││(第12會)│││( 楊彩媛 │││││)││││├────┼────┼───────┼──────┤│何振義│3000元│90年4月25日│699000元││││(第9會)││├────┼────┼───────┼──────┤│楊富均│2800元│90年2月25日│696800元││││(第7會)││├────┼────┼───────┼──────┤│劉廖桂秋│2800元│89年10月25日│685600元││(廖秋貴││(第3會)│││)││││└────┴────┴───────┴──────┘附表二(五萬元)①會首:丙○○。
②日期:自88年9月15日至90年12月15日。
③採內標制,含會首計28會。會員計有:雙美(一會)、阿珍(二會)、秀
雲(一會)、 徐美玲 (一會)、 徐常男 (一會)、 佑龍 (一會)、賴成輝(一會)、阿花(即吳金二會)、吳非(即楊彩媛之夫二會)、麗珠(二會)、麗卿(二會)、何振義(二會)、楊富均(一會)、廖秋貴(一會)、乙○○(二會)、 陳錦德 (一會)、曾文彬(妻:曾李素秋一會)、 阿秋 (曾李素秋一會)、 陳秋雲 (一會)、 林棟梁 (一會)④90年11月20日倒會。
(計開26會,第27會倒會)┌────┬────┬───────┬──────┐│會員名稱│冒標利息│冒標日期│合計冒標金額│├────┼────┼───────┼──────┤│林瑞濃│5200元│90年6月15日│0000000元││(佑龍)││(第22會)││├────┼────┼───────┼──────┤│賴成輝│5000元│90年10月15日│0000000元││││(第26會)││├────┼────┼───────┼──────┤│何振義│5200元│90年3月15日│0000000元││││(第19會)││├────┼────┼───────┼──────┤│何振義│4900元│89年11月15日│0000000元││││(第15會)││├────┼────┼───────┼──────┤│曾文彬│4900元│89年4月15日│0000000元││││(第8會)││├────┼────┼───────┼──────┤│李素秋│4800元│90年2月15日│0000000元││(阿秋)││(第18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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