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丙○○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97年度緩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丙○○、乙○因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以96年度偵字第2663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12月18日確定,97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詳96年保管字第6354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係被告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經被告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被告等之警、偵訊筆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附表:
一、賭客賭資新臺幣400元。
二、店家賭資新臺幣29,755元。
三、櫃檯代幣570枚。
四、機台代幣390枚。
五、IC板19片(含滿貫大亨機台2台、大舞台機台1台、魔法球機台1台、新舞台機台1台、彩金世界機台1台、龍鳳機台1台、6PK機台6台、兩人座賽馬機台6台)。
六、上下班打卡單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