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04號聲請人 吳承樺 代理人 陳湘傳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湘文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3+1)×43×10=1,72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居住於戶籍地房屋?目前與何人同住?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是否為租賃之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併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7年7月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並以109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8,600元為計算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標準,然本院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仍請詳列聲請清算前2年(即
107年7月2日至109年7月3日止)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總金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數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七、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即 吳宥霆吳宥萱 ,請說明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父母雙方分配比例暨數額為何?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
9年7月8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7年7月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併請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416號執行命令。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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