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 陳嬌慈 被告 陳國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436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和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准予交保,今被告業已入監執行,請求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前3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準此,已沒入之保證金即無依前開規定發還之餘地。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436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陳嬌慈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於該案件審理中,因被告逃匿,本院乃於107年10月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377號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並確定在案,且經檢察官於107年10月18日執行沒入完畢等情,有上開沒保裁定書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聲請發還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