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織
       劉介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明 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8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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