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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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被 告 陳億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