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 伍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為 高女 (姓名、年籍詳卷)之老師,其輾轉得知高女與任職「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喜公司」)之司機 劉福忠 交往傳聞後,因對劉福忠及「今喜公司」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不特定人,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10月29日下午1時24分起,至93年11月5日上午8時3分止,分別在臺南市土城國中、巨匠電腦臺南認證中心及臺南市○○路○段○○○號等處,以電腦網路方式進入「今喜公司」專屬留言板(ttp://tw.home.yahoo.com/member/cgi-bin/board.z?tid=jinshiibus@Z0000000000&m=S),並以「gfjfgjj」之暱稱,在上開網站留言,散布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指摘劉福忠性侵害高女及指摘「今喜公司」不處理濫司機之事項;又於93年11月間某日,繕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在臺南市某超商內,傳真至「年代電視新聞臺」,指摘劉福忠欺負女學生之事項,使瀏覽「今喜公司」網站及傳真函之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而足以貶損劉福忠及「今喜公司」之名譽。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中自承附表一、二之文字,均為其留言及傳真之供述。
(二)告訴人劉福忠及「今喜公司」代表人 江其興 於警偵訊中之指訴。
(三)證人高女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今喜公司」專屬留言板網頁留言三紙、傳真函一紙附卷可稽(詳警卷22至24,31頁)。
(五)觀諸被告在「今喜公司」專屬網站上,以「gfjfgii」之暱稱,留言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先貶損「今喜公司」爛,不處理濫員工,再陸續指摘「今喜公司」員工性侵害未成年女學生、「今喜公司」員工素質差且超色之具體事項,更以自問自答之方式,在上開網站公開該員工姓名為劉福忠、其出生年月及私人行動電話號碼;被告又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傳真函,指摘告訴人劉福忠欺負未成年女學生,亦在傳真函上公開劉福忠之年籍資料及電話號碼。由被告在網站上留言之前後內容,及被告之傳真函內容,綜觀評斷,足認被告確有以具體事項,貶損「今喜公司」聲譽及劉福忠社會評價之行為,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六)至於被告辯稱:因為屢次以電話找「今喜公司」負責人,都被推託,故於網站上提醒該公司處理此事云云。然本院觀諸被告留言及傳真之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無非均為攻詰、貶抑之用語,被告更在網站上以自問自答之方式,揭露告訴人劉福忠之私人資料,用意即在貶損劉福忠之名譽,昭然至明。是被告辯稱是好意提醒云云,乃係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三、論罪科刑
(一)按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乃指對於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加害著之指摘或傳述,達於足以毀損之程度而言(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一一號判決參照)。故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法人,其在社會上所受之評價、名譽、營業信譽均有遭受貶損之可能,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甲○○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具體指摘劉福忠性侵害高女、「今喜公司」爛不處理濫員工之事實,足以貶損劉福忠之名譽及「今喜公司」之營業信譽。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然其雖受高等教育,但僅因聽聞傳言,即在公眾得以瀏灠之網站,以劉福忠性侵害未成年女學生之事項,誹謗劉福忠,並在上開網站上公開被害人劉福忠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及住家所在,且亦在上開網址,以員工劉福忠之事貶抑「今喜公司」之聲譽,對告訴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且犯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留言時間│被告以暱稱「gfjfgii」在網站上││號││留言之內容(詳警卷22至24頁)│├─┼────┼─────────────────────┤│1│93/10/29│「今喜爛」│││13:24:17│「不處理濫司機員工」│├─┼────┼─────────────────────┤│2│93/10/31│「何止言語」│││17:54:48│「是性侵害未成年女學生」│├─┼────┼─────────────────────┤│3│93/10/31│「司機多手都是新手」│││21:50:25│「而且素質很差超色的」││││「女學生怕怕」│├─┼────┼─────────────────────┤│4│93/11/01│「真的 伊阿 」│││11:04:09│「速誰ㄏ阿」│├─┼────┼─────────────────────┤│5│93/11/01│「有一個叫劉福忠小名: 小瑋 “鯨魚先生”│││13:06:37│(今喜遊覽車鯨魚標誌)」││││「00年00月出生天秤座」││││(劉家00市○○區○○路...)││││(有多張電話卡多支號碼)││││(還有台灣大哥大愛戀901一對一熱線專線)││││「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 泛亞 0000000000」││││(人胖胖圓圓不高)││││「已婚有小孩...」│├─┼────┼─────────────────────┤│6│93/11/02│「這個偶也知」│││08:02:26│「 劉豬頭 的照片在奇摩網照相館很多」│└─┴────┴─────────────────────┘附表二┌───────────────────────┐│被告傳真至「年代電視新聞臺」之傳真函內容│├───────────────────────┤│〈已婚校車司機〝欺負〞女學生(未成年)〉││高雄三民區今喜運通公司司機││劉福忠小名:小瑋││00年00月生天平座綽號:鯨魚先生││他有多支手機號碼,其中有:││0000000000(泛亞)││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易付卡)││還有台灣大哥大愛戀901(一對一熱線)││他家在0○○○區○○路...││他太太也知,但怕他失業,故忍...││女學生家也在00,家長好面子,自欺欺人,││不敢接受這事實,姑息養奸,粉飾太平...││家長都是博士,在大學教書,故怕丟臉...││希望可嚴懲此惡徒!(他非常有恃無恐、囂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