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丁○○○○律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裡人y○○上訴人即原告B○○○○、 卡其他史賓塞 與吞那MAF公司
Higberge)法定代理人宙○○K.HUn被上訴人即被告丑○
波土力克Char甲○○Rober子○○AnnL昆JohnQu寅○○等事務所(Bronson,Bronson&McKinnon)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Sheld被上訴人即被告h○Mary
天○○Erik庚○○等聯合律師事務所(Chubbuc,Chubbuc,Blew&Curan)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Gary被上訴人即被告壬○○Antho
午○○AnnM丙○○Paul
W○Edwar辛○○Anthou○○Micha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Scott)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Willi被上訴人即被告戌○Micha
卯○○○Robi亥○○Willi
V○Micha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TaiwanCro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X○○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Scott
akaColli法定代理人D○Patri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nternationolTrade
commissio法定代理人未○Marci被上訴人即被告申○○法律事務所(Schagrin&Associates)法定代理人申○○(Roger被上訴人即被告T○○R.Ala
甲丙○Jeffr美國商務部(U.S.A.DepartmentofCommerce)上一人法定代理人v○Willi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國國際貿易協助陪審團委員會(UnitedStates
Courtof法定代理人C○○Domin被上訴人即被告U○○等聯合事務所(MCGUIRE,WOODS,BATTLE&BO
THE,LIP)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Howar
I○○R.Ken
E○DionWL○○John被上訴人即被告J○○三世Joh
j○○H.Slax○○○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 (註:9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判決載為
: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己○○○Chin法定代理人王必立(註:9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判決載為
: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加州律師通訊(CaliforniaLawyer)法定代理人A○○Marc被上訴人即被告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BarJournal)法定代理人A○○Marc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McKENZIE)法定代理人p○○John被上訴人即被告 博欽 法律事務所(PerkinsCoie)法定代理人Q○○被上訴人即被告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Coie)法定代理人G○TaraL被上訴人即被告F○PaulM
酉○○博正法律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被上訴人即被告路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2378)
吳案承審檢察官(95上聲議1074)胡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4293)g○○台北市○○路○○○號台北地方法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宇○○被上訴人即被告f○○
K○ 楊豐卿 m○○ 蔡炯 燉戊○○地○○t○○P○○o○○N○○O○○甲乙○R○○Z○○Y○○台北市○○街○段○號l○○n○○c○○i○○e○○z○○q○○H○○辰○○甲甲○M○○r○○S○○台北縣土城市○○路○○○號s○○w○○玄○○d○○巳○○黃○○台北市○○區○○路一九O號乙○○ 李玉卿 台北市○○○路○段○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313號),提起上訴,於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撤銷。
㈡請求判決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事實理由欄所載。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訴及追加被告 薄正任 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自更(一)字第17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雖經自訴人提起上訴,已經本院於95年5月3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足憑。是揆之前開說明,則本案之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趙功恒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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