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第三人上聖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姿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王水源 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扣押第三人之財產(106年度聲扣字第5號、105年度偵字第20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聖營造有限公司於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帳戶內存款於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元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意旨以被告王水源涉犯詐欺案件,認有扣押第三人即上聖營造有限公司所有於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帳戶內之存款(於新臺幣835,000元之範圍內),以保全追徵之必要,經核尚非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06年7月28日止,逾期不得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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