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原   告  徐欣儀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娥
被   告  呂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淑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以下同)2,5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47,19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600元*82.13平方公尺*(1
-每年折舊率1%*25年)*段落等級110/100=447198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
納2,540元,尚欠2,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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