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269號債權人 李權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國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自民國103年12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與原因事實
所述約定清償期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