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27號原告 王月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伯全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聲明第一項應徵新臺幣叁仟元,聲明第二項應徵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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