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號上訴人 李肇文
吳郅憶 被上訴人 李馷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宋國鎮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