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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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0號抗告人 楊玉章 相對人 徐宗昔
陳志明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8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5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抗告自均非屬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