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進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民國96年5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