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乙○○
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且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及起訴狀繕本一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