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7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庚○○
辛○戊○○丁○○丙○○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被告己○○二百四十三分之四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己○○二百四十三分之四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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