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38號自訴人 趙曉蘭
趙何秋勤 被告 楊肇福
趙曉梅 范龍男 趙志文 28歲(民國67年7月4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趙曉蘭、趙何秋勤提起本件自訴,因未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在案。自訴人趙曉蘭於95年9月19日由其父代收該裁定,自訴人趙何秋勤部分則於95年9月14日由其受僱人即大湖公園家住戶委員會之管理員所代收,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正,依上揭說明,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林清吉
法官馬傲霜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