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黃美華 被告 蕭映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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