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施羽珊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建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於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0000分之99,
另聲請人於其上同區段303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2樓之2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應有部分2分
之1,此有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
因系爭土地及建物分割所受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46,809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3,227元/㎡×面積2,80
2.59㎡×應有部分99/20000=738,409元)+(系爭建物10
2年度課稅現值為216,800元×應有部分1/2=108,400元
)=846,8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