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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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沙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童宥 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2年10月25日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宥竣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之玩具槍(含M4長槍壹支(含彈匣
壹個)及瓦斯短槍壹支(含彈匣壹個))、M4長槍電池壹個、白色
塑膠子彈壹包、手槍充氣瓦斯壹罐,均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童宥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2年10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巷與華南路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含M4長槍1支
(含彈匣1個)及瓦斯短槍1支(含彈匣1個)),客觀上顯有妨
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於102年10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類
似真槍之玩具槍(含M4長槍1支(含彈匣1個)及瓦斯短槍1支(
含彈匣1個))、M4長槍電池1個、白色塑膠子彈1包及手槍充
氣瓦斯1罐。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現場照片2張。
三、扣案之玩具槍(含M4長槍1支(含彈匣1個)及瓦斯短槍1支(含
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
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又扣案
之M4長槍電池1個、白色塑膠子彈1包及手槍充氣瓦斯1罐,
則均係裝填於上開玩具槍之用,亦應屬供被移送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復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上開規
定,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