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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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國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0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國棟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范國棟於民國102年4月28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號不知情 黃靖媞 住處內與另3至4名不詳年籍友人飲
酒時,見與其有借貸糾紛之 卓婕嵐 進入屋內,房屋大門開啟
而不特定之鄰人得共聞共見屋內情形,竟仍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以:「幹你娘」、「臭雞掰」、「破雞掰」、「破麻」
等等不堪入耳之話語,公然對卓婕嵐為侮辱之言詞,足以貶
損卓婕嵐之人格。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范國棟之警詢及偵查筆錄。
(二)告訴人卓婕嵐之警詢及偵查筆錄。
(三)證人黃靖媞之警詢筆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審
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被告因一時氣憤,竟不知以協調溝通方式解決,即辱
罵對方,使被害人名譽受損,事後雖坦承上情,但未能徵得
被害人原諒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