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原   告  彭吳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被   告 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