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原 告 彭吳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被 告 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原 告 彭吳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被 告 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