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昶松土木包工業即 黃村財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柱營造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8,9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