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怡黌三民動物醫院間請求給付診療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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