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蔡碧霜
林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碧霜、林文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7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