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文隆 即京.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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