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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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杰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吳泰伯公 法定代理人 吳泰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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