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聲請人 葉守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 葉碧瑕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㈢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㈤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