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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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請人午○○相對人丙○○○相對人己○○
號相對人辛○○
號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
號丁○○
號相對人甲○○相對人庚○○相對人戊○○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酉○○
17弄相對人申○○
17弄相對人未○○
17弄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子○○
17弄相對人巳○○相對人辰○○相對人卯○○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丑○○
寅○○相對人戌○○
1樓之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賴彥丞
乙○○
1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等13人之被繼承人即債務人 何正雄 陸續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27日起至88年2月27日止之期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共計59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9月14日,定有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且債務人何正雄已於94年9月5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二筆土地為債務人之繼承人丙○○○等13人公同共有,均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清償債務,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亦不為清償,相對人丙○○○等13人既為債務人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自應承受被繼承人何正雄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莊福來┌──────────────────────────────────────────────────────────────┐│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水鄉│ 伍伯 ││581│建│00│00│85.93│全部│丙○○○、何│││││││││││││ 佳容 、辛○○│││││││││││││、甲○○、何│││││││││││││ 佳霖 、戊○○│││││││││││││、酉○○、黃│││││││││││││ 惠鈴 、未○○│││││││││││││、巳○○、周│││││││││││││宛亭、卯○○│││││││││││││、戌○○等13│││││││││││││人公同共有│├──┼───┼────┼────┼────┼────────┼─┼──┼──┼──────┼─────────┼──────┤│002│彰化縣│二水鄉│伍伯││582│建│00│00│87.20│全部│丙○○○、何│││││││││││││佳容、辛○○│││││││││││││、甲○○、何│││││││││││││佳霖、戊○○│││││││││││││、酉○○、黃│││││││││││││惠鈴、未○○│││││││││││││、巳○○、周│││││││││││││宛亭、卯○○│││││││││││││、戌○○等13│││││││││││││人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