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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