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淑芳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就其對第三人臺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就附表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上項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徐淑芳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在臺灣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48982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羅美英┌───────────────────────────┐│附表│├───────────────────────────┤│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荷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稻江商銀│├───────────────────────────┤│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聯邦銀行│├───────────────────────────┤│匯豐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萬泰銀行│├───────────────────────────┤│台新銀行│├───────────────────────────┤│大眾銀行│├───────────────────────────┤│日盛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