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男28歲
住彰化縣田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庭訊時已將案情據實以告,且無逃亡之虞,而聲請人之祖父因腳部長年酸痛,最近住院開刀,乏人照顧,聲請人之祖母亦已老邁,且長年為宿疾所苦,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返家料理家務等語。惟查:聲請人係因涉及連續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於短時間內一再飛車搶奪獨行女子財物,且前後多達十餘次犯行,絲毫未見收斂,對於社會治安已生嚴重影響,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以其確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行之虞而予羈押。前揭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聲請人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藉以保全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聲請人徒以案情明朗且無逃亡之虞,及家中尚有年長親人亟待照料為由,請求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核與上開羈押事由無涉,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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