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振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里鄉○○路一三五之二號法定代理人 左莉莉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劉長宜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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