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投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廖學 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12月1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學終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廖學終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4年11月22日12時20分許。
⑵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彰化銀行南投分行
門口)。
⑶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強力膠,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內含強力膠
殘渣之塑膠袋1只。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否認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辯稱:伊不知道、不清楚、無感覺、未使用扣案之內含強力
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僅承認係警方蒐證影片畫面為其本人
等語。惟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於移送書所附之蒐
證光碟影像第5至7秒呈現被移送人見警方到場時立即將手
中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丟棄置身體右後方,並經警當場
扣得,此經本院勘驗光碟明確,揆諸常理,若非供吸食用,
焉有必要將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且見警將之丟棄於身體後
方?是被移送人所辯未吸食強力膠及扣案物品非其所有等節
,並不足採,被移送人涉有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堪予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
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
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
膠袋1只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