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8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基明 等人間因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基明等人間就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
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之8七樓建物之買賣契
約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因相對人間通謀為虛偽意
思表示而無效,以保全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基明之債權。核其
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
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
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