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非法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法官胡忠文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施│有6│起│臺│年毒偵│臺│年中簡││臺│年中簡││臺中地檢││品用│期月│日止│中│字第2798│灣│字第2156││灣│字第2156│8│年執字││危第│徒│某日│地│號│臺│號│、│臺│號│、│第3350號││害二│刑│間│檢││中││9│中│││││防級││月至月│││地││、│地││、│││制毒││81│││方│││方│││││條品││年年│││法│││法│││││例│││││院│││院││││├──┼──┼────┼─┼────┼─┼────┼────┼─┼────┼────┼────┤│毒販│有5│止│彰│年偵│臺│年上訴││最│年度台││彰化地檢││品賣│期年│至日│化│字第799│灣│字第994│2│高│上字第││年執字││危第│徒│起某│地│號│高│號│、│法│317號│、│第694號││害二│刑│間間│檢││等│││院││1│││防級││月至月│││法││、│││、│││制毒││1│││院││││││││條品││年年│││台││││││││例│││││中│││││││││││││分│││││││││││││院││││││││││││││││││││└──┴──┴────┴─┴────┴─┴────┴────┴─┴────┴────┴────┘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