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6(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楊明勳 律師 尤雯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6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8年5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