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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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