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國家林園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戊○○、甲○○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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