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88,000元,應繳裁判費778,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7,8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