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院審酌原告民國98年4月14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16,226元,應繳裁判費190,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0,3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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