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本件請求之依據(原因事實為何)?②補正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1月24日寄存臺南市警察局一分局文化派出所,並於98年2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