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晨晧㶚
楊晨昕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蕷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律師)
相 對 人 楊勝雄
楊國禎
楊屏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聲請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由,聲請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
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戶口
名簿、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互核相符。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調取本院102年度
虎簡調字第9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卷證資料審核,認依聲請
人民事辯論狀所主張之事實及所提證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
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是聲請人之起訴,尚難逕認其
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