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767號
原   告  曾育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素珍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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