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767號
原 告 曾育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素珍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