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江至欣
被   告 廖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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