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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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9號
原 告 龍讚 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 和
訴訟代理人 楊苡菁
被 告 廖獻堂
上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有被
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